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上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城区内的核技术利用(核设施除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伤害等突发辐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要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5)快速反应。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详见附件1:上城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2.1 领导机构

设立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区政府分管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环保分局局长、事发地街道主任。

成员:区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城管办、区民政局、区人防办、区文广新出版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2.1.2 区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要求;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协调一般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一般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决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将突发辐射事件的初始情况、后续情况、初步总结和最终总结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一般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分析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协助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审议、决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启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编制、修订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区政府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区环保分局: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组织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协助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做好对突发辐射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2)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调查侦破;参与突发辐射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3)区卫生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疾病诊疗;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配合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疾病防治工作;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协助督促工业企业在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或可能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

(6)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7)区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进行事件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8)区交警大队: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对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9)区城管办: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负责辐射物质意外排入城市排水、排污系统的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中涉及灾民基本生活的有关事项,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1)区人防办:负责确定和提供突发辐射事件人员疏散避难场所,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协助区民政局组织人员紧急撤离、接收等人员防护工作。

(12)区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辐射相关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措施的公众教育,应急期间做好稳定民心的说服、动员、宣传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环保分局。

2.2.1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环保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2名工作人员担任;日常事务由环保分局负责办理。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区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定(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区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3  应急救援队伍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具体承担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由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主要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2.4 专家咨询机构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管理。

专家组职责:负责指导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区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等;向区领导小组提供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建议等;参与突发辐射事件定性定级工作,对各类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件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区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放射性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3.2  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场所弥散性污染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铀矿开采和水冶设施发生事件,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

(4)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较大影响的;

(6)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  较大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造成局部影响的;

(4)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  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照射量超过年剂量限值的。

4 预警和预防

4.1  信息监控

区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域内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分析、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4.2  预警措施

按照突发辐射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辐射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根据突发辐射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视情况针对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行动有序进行。

4.3  预警支持系统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突发辐射事件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区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与省、市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及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4.4  预防工作

4.4.1 辐射工作单位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件苗头,及时处置,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4.4.2 环保部门

环保分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环保分局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区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查找安全隐患;收集和整理大型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评价报告和安全分析报告。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辐射工作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辐射工作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4.3其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其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辐射事件预防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辐射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辐射事件(Ⅳ级响应)、较大辐射事件(Ⅲ级响应)、重大辐射事件(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Ⅰ级响应)。

(1)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环保分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区政府和杭州市环保局,及时启动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2)发生较大辐射事件,由市环保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由省环保局确认,迅速将事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及时启动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先期处置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时,事发地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区领导小组负责处置,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并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环保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区领导小组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市政府、省环保局。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框图(详见附件2,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5.3.2 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单位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局,由省或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3)派出区领导小组领导赴事发地现场,配合省或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4)派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5.3.3 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照下列的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街道和事发单位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视情况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辐射污染扩大,并进行辐射污染区域污染物消除、清理工作;

(3)视情况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民众活动;

(5)及时将事件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由区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派出区领导小组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6)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7)派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8)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专家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9)加强现场辐射环境监测,跟踪污染扩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根据监测结果并听取专家组意见,组织实施污染消除措施;

(10)加强保障工作,视情况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11)视情况加强生态恢复工作,尽快使受损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恢复正常;

(12)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在区际边界时,经区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区环保分局。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5.3.4 扩大应急响应程序

1、当一般辐射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政府应当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当较大辐射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 信息报送程序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区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 

(2)环保分局接到报告,立刻进行判断,初步确认事件级别,迅速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按规定启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一般辐射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区政府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5)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件经初步确认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局报告。

5.4.2 信息报告时限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局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较大事件后,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一般辐射事件后,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辐射事件报告2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4.3 辐射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辐射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件后果评估等。 

5.5 指挥协调

5.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5.5.1  指挥和协调机制

一般辐射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派出区领导小组部分领导、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现场指挥部在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反馈事件和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由省或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区领导小组参与和配合现场救援行动。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区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区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对应急处置行动的评价,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主动向区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5.6 应急监测 

由区领导小组请求市环保局支援。环保分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联络辐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区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 

5.7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件通报 

(1)区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经区政府同意,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环保分局通报情况。

(2)接到突发辐射事件通报的非事发地环保分局,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区政府负责突发辐射事件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5.8 安全防护 

5.8.1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辐射事件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 应急响应终止

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6.2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一般辐射事件,由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件,市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专家组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件,省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1)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2)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一般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组织修订预案。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1)恢复社会秩序

应及时解除某些或全部管制措施,恢复当地社会正常秩序。

(2)事件现场恢复

对事件造成的场地污染进行清理,必要时可采取隔离措施。必要时监控食物和水源。

(3)剂量评估和医疗救治

对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4)监测和评估

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废物处置

根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妥善处理和处置放射性污染物。

(6)受灾人员安置和灾后重建

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7)征用补偿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的人力、物力等,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8)归档和总结

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修改应急响应计划和程序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保险

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辐射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突发辐射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区财政年度财政预算。

8.2 物资、装备保障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突发辐射事件物资、装备应急能力建设。

8.3 通信保障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辐射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辐射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8.4 人力资源保障

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在我区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辐射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辐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8.5 技术保障

区辐射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各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8.6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8.7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8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进行事件现场的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8.9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9.宣传、培训与演练

9.1宣传

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辐射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9.2培训

加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相关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辐射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9.2预案演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对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本预案。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性物质: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奖惩与责任追究

10.2.1 奖励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对于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突发辐射事件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0.2.2 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辐射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收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按照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上城环保分局牵头制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预案演练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环保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上城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