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推进投资审计转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实现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全面落实省审计厅对于传统结算审计“采取有序减量提质的方法,推进实现投资审计转型”的要求,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署推进投资审计转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浙审投〔2017〕13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局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区审计局重点对项目结算、建设领域相关问题、列入跟踪计划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区审计局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投资审计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投资审计的监督职责,加大投资审计力度,突出重点,严格依法监督。对于传统价款结算审计,采取有序减量提质的方法,推进实现投资审计转型。同时,逐步提高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比重,加大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监督力度。
第五条 投资审计必须保持独立性,在强化投资审计的监督同时,不得越位承担投资项目管理职能,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参加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分类实施
第六条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将工程项目分为三类:A类、B类、C类。
A类项目,指应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局要求对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民生工程进行重点跟踪或专项审计调查的项目。
B类项目,指工程合同价或送审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C类项目,指工程合同价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上述三类项目按类别由以下主体分别实施审计:
A类项目,由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B类项目,由审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进行检查或复核。审计局对项目实行指导、监督、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C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上城区审计局协审名录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审计,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和检查。
第八条 A、B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送审,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结果函;C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由该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向委托单位出具审计结果。
第九条 项目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重大问题或其他情况时可调整审计项目分类类别。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需在每年2月底前向区审计局报送当年需送审项目计划表(附表2),审计局经集体研究作出A、B类项目计划。未列入当年送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审计。
第十一条 为提高项目审计计划的可行性,各建设主体可在当年9月份增补A、B类项目,但增补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报送数量的20%,确保计划编制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第十二条 为加强项目的计划管理,确保工程结算审计的真实、合法、有效,对列入当年送审计划的A、B类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项目送审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项目送审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送审;
项目送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的,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送审;
项目送审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送审。
第四章 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相关要求,加强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内控制度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和内审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上政办函〔2011〕2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所有工程变更均应填写工程变更报告单,并实行分级审批,未按要求实行分级审批的项目,将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抄告相关部门。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出现的较大或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报区公共资源交易办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协助审计局和建设单位开展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形成的上城区审计局协审名录库中选择。
第十六条 A、B类项目全部纳入上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系统,委托开展审计须经上城区审计局基建投资项目审计领导小组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七条 C类项目审计结果实施备案。建设单位每年2月底前将新增小型政府投资项目自行审计情况填写《
小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计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并将书面及电子版表格报送至区审计局。区审计局负责对C类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进行抽查、监督。
第十八条 经区审计局审计的结算项目,资金自筹单位(资金自求平衡的四家指挥部及所属单位、国有投资企业)承建项目的核减(核增)部分按6%上缴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杭财建〔2014〕109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结算审核费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上城区关于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虚报造价现象的实施意见》(上政办函〔2008〕33号),各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明确施工单位编制结算资料虚报造价的违约责任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审计局在审计过程或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及违法、违纪、犯罪等行为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局应加强对提供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廉政、保密、“八不准”等审计纪律教育,督促其依照审计法规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局应加强对参与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的考核,从服务态度、审核进度、审核质量、审核程序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根据“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与原有区内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行,原已接收审计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上城区小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计备案登记表(合同价200万元以内)
2.需送审项目计划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附表1
上城区小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计备案登记表(合同价200万元以内) 填表时间: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 来源 | 招标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协审单位 | 合同价(万元) | 结算价(万元) | 审定价(万元) | 净核减额(万元) | 净核率 | 审结时间 |
附表2
**单位**年度需送审项目计划表(合同价200万元以上) 填表时间: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资金来源 | 招标方式 | 招标代理机构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预算价(万元) | 合同价(万元) | 结算价(万元) |
附件:上政办函[2018]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ASCD01-2018-0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