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的犬类狂犬病免疫工作,方便居民得到更为便捷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服务,以进一步控制犬类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按照市政府文件及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及上城区动物防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社会化服务的资格准入、行业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准入原则)杭州市上城区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社会化服务点(以下简称“免疫点”),在上城区范围内的在册宠物诊疗机构当中产生。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布局合理、方便市民、自愿报名、综合评估的原则确定免疫点。经确定的免疫点,通过动物诊疗机构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开展服务的方式,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
第三条(办理程序)每年开展免疫点的申请受理及评估确定工作。上城区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册宠物诊疗机构,均可按要求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标准,参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流程办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后作出决定,免疫点经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申请条件)依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实际需要,申请免疫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城区范围内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未擅自改变许可条件及许可事项;
(二)承诺无偿为城区犬只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
(三)犬只注射国产狂犬病疫苗的,免费提供疫苗;注射进口联苗的,收取进口疫苗差价,并公示收费标准;
(四)具备面积5㎡以上独立的免疫室(不得与诊疗区域共用通道);
(五)具有助理执业兽医师或以上资格并在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注册或者备案的专业防疫人员,公示人员信息;
(六)有相应的必要设施设备(如:疫苗专用冰箱、可连接网络的电脑、带录音功能的视频设备等);
(七)制定落实相关制度并公示;
(八)完成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和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
(九)上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免疫点的义务)经确定的免疫点,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宠物诊疗机构签订的承诺书相关内容,对免疫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及指导。免疫点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及承诺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免疫点应落实专人负责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从事狂犬病免疫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助理执业兽医师以上资格并在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注册或备案;
(二)免疫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动物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和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点对犬只免疫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确定其健康状态适合接受免疫后,再实施免疫;
(三)免疫点对犬只免疫后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过敏等应激反应观察。犬只如有过敏等应激反应,应当按照建立的免疫应激反应处置机制和应急措施及时处置,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书面上报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
(四)免疫点应向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统一印制的家犬免疫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记录表。同时按规定填写免疫证和记录表,上传免疫信息和登记免疫档案,免疫档案至少保存3年;
(五)免疫点应当告知犬主犬只下一次免疫时间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免疫点必须采购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招标的进口兽用狂犬病疫苗,从区市场监管局按需领取国产兽用狂犬病疫苗;
(七)免疫点应按照国家疫苗管理有关规定建立狂犬病免疫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的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免疫点应当按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要求制定免疫室相关制度并公示;
(九)免疫点不得对注射国产狂犬病疫苗免疫的犬主收费,注射进口联苗按差价收取,并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十)免疫点不得强制犬主注射何种疫苗,疫苗种类需由犬主自主选择;
(十一)规范免疫证明管理,不得空白发证或宠物未到场免疫即发证;
(十二)免疫点应当派人积极配合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进社区开展动物狂犬病宣传和免疫工作;
(十三)免疫点应当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积极配合市、区农业等职能部门做好城区犬类狂犬病免疫效果监测及犬血采样工作。发现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应采取措施控制染疫动物,并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处置。
第六条(纠纷处理)犬类狂犬病免疫点免疫的犬只如因免疫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的问题,犬类狂犬病免疫点所关联的宠物诊疗机构应负责免费诊治,直至解决问题。非人为因素如疫苗因素等导致的问题,犬类狂犬病免疫点所关联的宠物诊疗机构应积极处理,并立即上报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疫苗生产经营单位解决问题。
第七条(资格取消的情形)犬类狂犬病免疫点出现下列情况,经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查实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取消其免疫点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免疫点资格:
(一)免疫操作不规范,导致严重免疫应激反应,不及时处置的;
(二)免疫点变更地址的;
(三)疫苗管理不到位,倒卖或变相倒卖狂犬病疫苗或私自采购、使用非招标狂犬病疫苗实施免疫的;
(四)存在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兽医主管部门查处的;
(五)未完成上年度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师年度报告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犬类狂犬病免疫点有关管理要求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采取违法手段取得免疫点资格的;
(八)免疫点的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
第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于2018年11月24日起施行。
杭上市监〔2018〕47号-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社会化服务办法》的通知.doc